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 |
發布時間:2024-06-28 | 瀏覽次數:1 |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 1目的:為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職工健康,維護企業及周邊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制度。 2 范圍: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等環節的污染環境防治和監督管理。 3職責 3.1 總經理為危險廢物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公司的危險廢物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3.2 安全環保部門為危險廢物管理的專職部門,負責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統一指導和監管。 3.3 車間主任/部門負責人為本車間/部門危險廢物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按照要求分類收集、轉運本車間/部門產生的危險廢物。 4 污染防治 4.1 產生危險廢物的車間/部門應當采取清潔生產工藝,防止或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對可利用危險廢物應當進行綜合利用,對不能利用的危險廢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置。 4.2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或排放;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 4.3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依據必須依據危險廢物特性進行分類;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4.4 收集、貯存、運輸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危險廢物的性質、形態選擇安全的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實行分類包裝。危險廢物的容器、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示。運輸危險廢物的托運者、承運者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有關危險貨物和化學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運輸過程中應當有防泄露、破損的措施。 4.5 產生、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部門/車間,應當建立單獨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責任制度,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4.6 發生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件時,造成污染的有關車間/部門或個人必須立即采取防止或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通報可能收到污染的車間/部門或者職工,并向公司安全環保部匯報,以便及時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4.7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侵占,毀壞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 5 監督管理 5.1 產生危險廢物的部門/車間,應當按照公司及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司安全環保部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貯存方式等有關材料;申報事項發生重大改變時,應當及時補報。 5.2 危險廢物產生車間/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并定期有安全環保部統一委托處置。 5.3轉移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跨縣(市)轉移的,必須向縣級環保申請轉移計劃。以上申請,為請批準,不得轉移。危險廢物轉移到接受地后應當安裝轉移計劃的要求報送相關的縣級或者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4 直接從事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工作人員,必須接受相關培訓,方可上崗。 5.5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拆除危險廢物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的,必須在實施關閉、閑置、拆除五日內,報安全環保部備案,并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5.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對相關負責人給予處分: 5.6.1 不按照本制度規定或者私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5.6.2 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5.6.3 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5.6.4 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危險廢物的; 5.6.5 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6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危險廢物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劉志遠 副組長:張冬冬 成 員:張洪圓、陳利鴻、蘇濤、 韓景亮、曹學彬、呂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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